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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zz 来源:转载 日期:2012/5/15 8:49:04 人气: 标签:创业型城市 意见

 
                             龙政综〔201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龙岩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为原则,改善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健全创业服务,促进全民创业,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走出一条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的新路子,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综合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城市创业政策和创业环境不断改善;创业机会增多,创业活动比较活跃,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有大幅增加;建立了协调的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的创业培训体系,优质的创业服务体系,有效的工作考核体系,形成了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就业增加和对经济发展有较高的贡献率。争取到2012年底,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具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0%以上,新增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50%以上。全市年均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5000人以上,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40%以上,带动就业比例1:4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12000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三、主要任务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建立全市统一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创建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负责制定鼓励全民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鼓励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把促进创业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总体部署,积极推动创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2)建立日常组织实施机构。市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

 

  (3)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和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工商、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人事部门要加强创业人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发改、经贸、农办、科技和项目开发中心等部门要提供产业创业项目信息,金融部门要落实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服务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组织宣传报道,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2、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所有行业和领域全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公民和各类组织均可依法自主创业,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限制。以科技成果出资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农村流动经营业户,大中专毕业生个体从事学习辅导、翻译服务等,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实行税费优惠。税务部门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人员首次小额贷款还本(付息)后,再次新创业或设立分公司(店),在其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允许其再次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均8万元,贴息利率和贴息期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扩大信用社区建设,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联动机制,各地有条件的社区都要积极建设信用社区,促进信用贷款。扩大各级政府担保基金规模,鼓励各级财政出资的各类金融担保机构积极为创业人员贷款提供服务,各级金融、劳动、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5)鼓励重点人群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实现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允许其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规定期满。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可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可将其按规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奖励自主创业成功者。对经过创业培训自主创业成功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了一定数量的就业人员,并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次性的创业成功奖励。

3、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制度,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以龙岩学院和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以及龙岩技师学院为基础,以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通过考评招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基地)。对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管理不善、培训质量差的创业培训基地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责令退出创业培训市场。选择一批优秀企业确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对提供实训的实训基地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实训费用补贴。计划到2011年,在全市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生产加工、商贸零售、服务等行业中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建立30家以上创业实训基地。

(2)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建立专业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专业化师资在现有的基础上,每年新培养8人,到2011年,全市创业培训专业师资达到30人以上。其中每个创业培训基地保证专业教师不少于2人,每所高校不少于3人。制订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考核办法,专业师资实行持证上岗,每年组织1次进修培训,组织1次资格考核。建立创业导师团,从全市优秀企业和相关行业当中聘请优秀企业家、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实行一年一聘,定期或不定期为创业培训学员开设讲座,介绍创业经验,指导创业过程。导师团成员按照不同行业,做好与创业人员的对接,根据创业者需求,进行对口服务。加强创业导师团的管理,每年根据服务记录和创业者的成功率等工作业绩,评选优秀导师,并予以奖励。

(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农村被征地农民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人员,并逐步将城乡所有有创业愿望并参加了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全部纳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确定,在省定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4)推广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劳动保障、人事、农业、科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人群,组织开展不同模式的创业培训。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采取SIYB培训技术标准,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并由专门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学员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制定创业计划书,指导其顺利开办企业;对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英文简称YBC)。依托各级团组织,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为创业青年提供项目、资金、导师等方面的实际帮助。积极鼓励各地建立青年创业促进会、青年创业园或孵化园,帮助青年创业。

“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各级人事、教育等部门,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办公场地、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鼓励高校整合校内资源,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创业助力活动。鼓励高校与当地政府、企业合作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

“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利用现有的就业信息网络,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推荐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帮助解决创业中的各类难题。

“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重点帮助失业妇女、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创业。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资金、导师等方面的援助。

“创办中小企业”。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等服务。开展创办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闽台合作孵化创业”。依托各级农业、科技部门,借鉴台湾创业孵化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引进台湾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特别是特色农业类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的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真情创业”。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由工商、税务、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专家和优秀创业者组成的“真情创业”专家指导团,对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真情创业”专家指导团通过座谈会、咨询热线、信息交流、项目点评、企业会诊等形式及时帮助协调。

“1+1群创业”。各部门可根据自身优势,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有创业意愿和潜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退伍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开展“1+1群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4、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1)建立项目库。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加强与专利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各经济团体联系,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库,2011年底市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200个。项目库项目被采用运作后,按吸纳就业人数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项目提供者一次性补助。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每年新入库项目数不少于总量的20%,每两年更新一批无人选用的项目。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努力创造品牌效应,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化市场中已创业成功的优秀企业,或利用各地闲置的厂房、场地等设施,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经营管理、投资融资、市场开发等孵化服务。对于列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孵化基地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基地内创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关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成功企业加盟孵化基地,成功企业为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孵化服务的,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2010年市、县(市、区)级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试点,2011年市、县(市、区)级各建立5家创业孵化基地。

(3)组建创业服务中心。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创业服务中心,选定业务骨干力量,建立创业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强化创业辅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者,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形成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用工维权服务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体系。

5、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创建工作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机制。把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和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企业稳定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形成完善的指标体系。

(2)建立创建工作检查督促制度。对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按季通报全市创建工作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推进工作中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分析和整改,半年检查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年终考评创建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建立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励机制。将年度创业成功率、创业企业稳定率、年度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县(市、区)和部门,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奖励。

四、工作步骤

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1、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12月。主要工作: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

2、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2年8月。主要工作: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开展“创城行”系列主题活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回归”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经贸、项目开发中心、科技、农办、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金点子”创业项目征集、项目推介活动;由人事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年创业”活动;由妇联牵头,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巾帼创业”活动;由工会牵头,经贸等部门配合,开展帮助困难职工创业的“职工创业”活动;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创业促就业”等系列宣传活动。

3、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9月—12月。主要工作:按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开展涉及政策环境、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迎接上级部门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创建工作总结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一批创业带头人、创业明星、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道(社区)和支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举办创业成果展,推广各级各部门先进工作经验。

五、保障措施

1、保证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创业扶持基金,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各级政府每年可从再就业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充实创业扶持基金,确保创业扶持基金规模逐年扩大。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提供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基地的补助、经营场地的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实训基地补助、项目推介补助、创业师资人员的聘用等。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的原则。

2、健全维权机制。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3、培育壮大创业主体。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大胆创业,鼓励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创业,鼓励各类群体在科技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业、农业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旅游服务、信息服务等产业和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

4、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政策,培育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竞相发展、团结奋进的创业文化,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作出项献的企业家,树立创业典型,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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