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人社[2012]19号 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人劳科),市医保中心: 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现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参保人员每人每周可在定点零售药店刷卡一次,金额不超过150元,特殊人群(离休人员、5.12人员、保健人员)不超过200元。 二、参保职工如因病情需要在定点药店外购药品超过规定时间和金额的,应向所属医保中心办理莆田市参保职工外购药品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三、定点药店应及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的药品零售价格,药品最终零售价应与医保信息系统一致,不得以会员价、促销价等理由对参保职工进行不同价格销售。 四、各医保中心及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9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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