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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社保优惠政策问答

作者:adminjyh 来源: 日期:2020/2/24 15:34:27 人气: 标签:

     1、疫情期间,所属期为2020年1月和2月的社保费,是否可以延长缴费期限?
     答:疫情期间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期限,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实际解除时间以省政府重大突发公布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时间为准)。

     2、在延长缴费期限内,是否可以减免滞纳金?
     答: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3、延缴费款免收滞纳金,如何申请?
     答:不需要申请。上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延期申报缴纳费款属期为2020年1月和2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自2月4日起税务征收系统已设定予以免收滞纳金。

     4、受疫情影响,我企业经营困难,现在我省是否有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优惠?
    答:有。2月2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及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但福建省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待省政府明确。

    5、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包括哪些?
    答:(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但具体政策和操作,待省里明确。

   6、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能否申请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但具体政策及操作,需待有关部门出台正式通知。

    7、企业2月份可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那公司2月份要申报么?
   答:建议暂缓申报缴纳。
   省局已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进行了提示:“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精神,为避免产生退费,建议各类企业暂缓申报缴纳属期为2月份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政策明确后再申报缴费。”

    8、按阶段性减免政策,企业2月份可享受社保费优惠,可是公司2月份已缴社保费、医保费,咋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陆进在2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有的企业2月份已缴社保费、医保费,按规定进行退抵,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但具体操作,需待有关部门出台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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