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闽劳社文[2004]353号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或工残职工定期待遇发放表。 2、 工伤认定书(原件)。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已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 4、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嘱复印件(加盖医院核对章)、辅助器具发票(应注明产地、型号等)。 5、 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各一份。 6、 旧伤复发申请表或异地治疗申报表或辅助器具申请表或康复治疗申请表或转诊转院审批表等。 7、 有工残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 ①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通知书。 ② 工伤保险等级变更审批表。 8、 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 ① 工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审批表。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批表。 9、 有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工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停发待遇申报表。 10、交通事故需附: 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办事程序 申报 → 受理 → 审核 → 支付 承办科室及电话 工伤生育保险科 22189237 受理时间、时限 每月1—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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